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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项目(课题)预算 管理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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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项目(课题)预算

管理工作指南

为保障我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加强科技项目(课题)经费概预算编制、评估评审、预算执行、监督检查、财务验收等各管理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使科技经费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   概预算编制

一、项目(课题)概预算的作用

(一)项目(课题)概算是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投入规模的依据。项目(课题)概算经过咨询评议后,作为项目(课题)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课题)总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课题)预算是确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项目(课题)各任务间合理分配和使用经费的基础。项目(课题)应根据概算,结合确定的研究任务编制预算。经过评审后的项目(课题)预算,将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课题)概预算申报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如下程序组织编报项目(课题)经费概预算。

(一)项目(课题)概算:由申报单位结合项目(课题)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填报《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中的经费概算,省科技厅结合项目(课题)立项评审,对项目(课题)概算进行咨询评议。

(二)项目(课题)预算:由申报单位根据概算咨询评议结果,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填报《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中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内容,说明经费来源、计算依据,报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项目(课题)预算评估评审。

三、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科技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直接费用和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费支出比例应控制在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30%以内,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中不得列支设备购置费。

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置的相关备品备件,应纳入材料费预算。

原则上,专项经费中不得编报常规通用设备和办公设备以及办公室、实验室维修改造费。如果作为少量实验室设备更新,其预算数量也不宜过大,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及测算依据。

专项经费购置设备,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

   2、材料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及办公材料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编制预算时需明确测试化验加工的单位及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的内容,并附相关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如果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是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可以编报相关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但不应按照市场价格测算,而应按测试、化验、加工的实际成本进行测算;如果不是独立进行经济核算单位,不能单独编报测试化验加工费,但测试化验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设备费、材料费、劳务费等相关科目中编报。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是指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以及开展野外研究发生的汽车租用费、燃油费等。日常管理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得在本科目重复列支或分摊。

单独计量是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可以通过装表计量,或可以按其标注的单位时间平均消耗及预计运行时间计算计量。

   5、差旅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专项经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实行总额控制,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

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差旅费等应列入本科目预算,而不应列入会议费预算;项目(课题)任务中有科学考察内容的,可以在本科目中编报科学考察费,但需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科学考察任务的内容、地点及测算依据等。

6、会议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课题)承担(组织、主持、牵头)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由专项经费列支的会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如前期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且支出比例不应超过专项经费的10%;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举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会议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30%。

会议费严禁编报招待费、礼品费、旅游费等支出;项目(课题)组举办的与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会议的费用可列入本科目。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青工作的费用。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本科目预算,而不应列入差旅费或会议费预算。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以及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费用。

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的专用软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原则上,专项经费中不得编报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费用,日常移动和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以及专利维护、研究生论文答辩等费用;专项经费不应编报属于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的资料、软件购置等预算。

9、劳务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中全日制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临时聘用且与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返聘的退休人员以及临时聘用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等。临时聘用人员主要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周期内专门为该项目(课题)聘用的人员,单位长期聘用的或者签有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范围。劳务费支出比例应控制在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10%以内,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中劳务费支出比例不应超过专项经费的30%。

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合理测算,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得列支社会保险补助。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的工作人员。项目(课题)组举办咨询会发生的咨询费应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支,不应在会议费中重复列支。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11、其他费用:指项目(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入户调查费、青苗补偿费、相关基本建设费等)。其他费用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课题)任务中有培训内容的相关培训费、与研究任务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前述费用之外的支出可列入本科目预算;但不得编报项目(课题)实施前发生的各项费用、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7%。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对间接费用总额按各自承担的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在预算中予以明确;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编报相关费用。如在燃料动力费中编报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在材料费中编报一般性办公用品;在其他支出中编报管理费等。

四、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分配

对于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经费预算中须详细说明所有参加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和经费安排,且外拨经费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50%。各承担单位名称、承担的任务及任务负责人等信息应与确定的项目(课题)预算保持一致。

五、其他经费来源说明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需详细说明除专项经费以外各种渠道自筹资金的来源、用途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自筹资金的落实能力。自筹资金需提供出资证明。

第二部分  概预算评估评审

一、概预算评估评审程序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项目(课题),引入概预算评估评审机制。概算评估评审工作结合项目(课题)立项工作同时进行,其结果将作为确定项目(课题)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单独组织, 按照规范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项目(课题)预算来源和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评判,并出具相应的评估评审意见。每个项目(课题)的预算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评审时根据每个专家的评审意见形成整体的预算评审意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课题)资助经费额度。

二、概预算评估评审原则

概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课题)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

(一)政策相符性。项目(课题)预算应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关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项目(课题)预算应以项目(课题)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课题)任务紧密相关,项目(课题)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参照省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省的实际,项目(课题)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目(课题)资助经费。限公司                       三、概预算评估评审内容

(一)概算评估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概算与项目目标的匹配性,项目概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专项经费概算支出的合理性,各任务概算与其目标的匹配性,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的可行性,专项经费概算测算依据的充分性,专项经费概算各科目支出的合理性。

(二)

控制度预算评估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重点是支出预算,涉及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所有科目,主要包括支出总量、比例结构以及预算实物量等,重点审核预算内容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是否相关以及预算涉及的价格、数量等方面的合理性。

第三部分  预算执行

一、制度建设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内控制度,明确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各项要求。单位的有关制度应与国家及我省的制度保持一致。

(一)制定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单位领导、科研和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等方面的审核、签批制度,规范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

(二)制定预算调整的审批流程和相关制度;

(三)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间接费用管理制度;

(四)制定科研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规范激励费用的支付和管理;

(五)其他相关内控制度。

二、核算要求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均应将项目(课题)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可通过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分别设置收入和支出科目),或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设辅助明细账来实现对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分别单独核算。

(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及时核算项目经费,保证项目(课题)会计信息完整、真实、准确。项目(课题)经费除会计核算要清晰外,还要求原始凭证记录清晰和完整,每笔费用的发生都应由科研项目(课题)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支出用途,以便于财务检查或专家验收时查验费用的合理性。

(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核拨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不得向未填列的单位转拨经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三、支出管理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时间应与研发进度匹配,一般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起止时间内按年度计划完成。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约定的范围与标准控制支出。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项目(课题)经费;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严禁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严禁项目(课题)经费脱离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管;严禁项目(课题)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

(一)直接费用管理

1、设备费:设备采购应签订合同,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购置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且须有完整的入库手续;设备费的支出应当在研究周期以内,不包括项目(课题)实施前采购的设备,不得在结题前突击采购;鼓励开放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必要时政府有权进行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实物与账簿相符。

2、材料费:大宗、贵重的材料采购应签订合同, 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且有完整的审批手续;应有完整的材料入库、出库手续;大宗、贵重材料严禁以购代耗、以支代耗;不得列支普通日常办公材料(复印纸、硒鼓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委托外部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的测试化验加工业务,须签订委托合同,并开具发票;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包括合作单位)进行的测试化验加工,该测试化验加工部门须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且应建立内部任务委托和结算的相关制度;测试内容、单价、测试数量、结果报告、委托合同等资料应当作为科技档案保存完整,以备查验;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科研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4、燃料动力费:只能用于可以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和专用科学装置的相关支出,以及开展野外研究发生的汽车租用费、燃油费等;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和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得在本科目重复列支或分摊。

5、差旅费:出差人员应为项目(课题)组成员;出差手续要完备,要有出差审批表和报销单,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专项经费开支的差旅费严格执行青海省有关省内外差旅费标准。

6、会议费:会议费支出手续须完备(会议通知、预算单、签到表等);专项经费开支的会议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标准;承担单位举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不得由专项经费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开支专家咨询费、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支出。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国际、国内合作应当与项目(课题)任务密切相关,且须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出国人员应当为项目(课题)组成员;出国手续须完备(邀请函、出国审批表、国外行程单等);开支范围和标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外事经费管理的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使用专项经费开支的大宗专业资料和软件购置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专业软件购置、出版专著等大额支出应附有合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9、劳务费: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课题)参加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承担单位长期聘用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范围;开支标准可参照当地劳务费平均水平、职务职称及实际工作量等方面的因素,根据经费预算的约定支出;劳务费原则上须通过银行支付,只能发放给个人,不得以提代支;发放凭证应当包括人员身份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身份证号)和领取人签字等信息。

10、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须通过银行支付,发放标准应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发放凭证应当包括人员身份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和领取人签字等信息。

11、其他支出:必须严格依照预算批复的内容和金额使用。

(二)间接费用管理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并按照管理制度规定的用途支出。间接费用以项目(课题)为单位进行核定,由单位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可以采用提取、列支、提取与列支并用的方式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但不得超过核定的金额;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从直接费用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应遵循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的绩效支出管理制度,并依据此制度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合理统筹安排。

三、预算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须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调整的预算: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事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调整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0%或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须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协调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承担单位有权自行调整的预算:在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0%,或超过10%但调整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需要批复调整,省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确认时主要审核单位内部是否建立严格规范的调整审批程序并执行,是否存在不合规的调整审批事项。

(三)不得调增或调整的预算: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直接费用科目的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部分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为规范科技经费的管理,保障科技经费使用的安全和有效,增强法人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财经法律法规意识,省科技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开展经费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与科技经费使用有关的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法人责任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课题)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资料保管情况等。

(三)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预算约定开支经费的情况,间接费用(含绩效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预算调整情况,合作单位预算资金拨付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检查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经费等现象。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课题)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情况。如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出入库管理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大型仪器设备入网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五)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项目(课题)经费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课题)支出情况,经费结余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专项审计:由省科技厅统一组织,委托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审计。

(二)中期财务检查:项目(课题)执行期间,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处室、专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联合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对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项目(课题)经费的情况进行分析、诊断,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为项目(课题)顺利验收提供支持。

(三)巡视检查:省科技厅会同财政、纪检等部门,对科技经费资助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巡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资料查验等多种形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贯彻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科技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四)受理举报:省科技厅根据举报,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或社会审计机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工作。

(五)绩效评价:建立经费绩效评价与追踪问效机制,省科技厅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科技计划经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及项目(课题)组成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终止项目(课题)、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项目(课题)申报资格、项目(课题)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等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课题),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二)项目(课题)首期拨款经费使用未超过80%的,后期经费暂缓拨付;如存在经费违规使用问题或项目(课题)结余资金较大的,可根据中期检查结果,调减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三)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发展造成继续实施无意义的项目(课题),可及时终止实施,经审计确认后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收回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及仪器设备变价收入等)。

第五部分  财务验收

一、财务验收程序

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课题),按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后,作为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内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申请财务验收。省科技厅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课题)财务管理规范性、专项经费拨付及使用、配套经费拨付及使用、预算执行、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净结余经费形成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项目(课题)经费财务验收可单独提前进行或与科技项目(课题)技术验收同时进行,验收专家不少于2人。单独提前验收的要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各相关业务部门。

二、财务验收依据

(一)财务验收以《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有关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等为基本依据,执行过程中预算经费有变动的项目(课题),以经批准调整后的经费预算为准。

(二)资助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需提交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以项目(课题)合同书中载明的截止日期为准,如项目(课题)结题前申请验收的,以申请日为审计基准日;如项目(课题)申请延期验收的,以批准延期的时点为审计基准日。

(三)审计报告需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单位法人责任管理、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等相关管理规定);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预算调整管理情况;违反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等重大事项需明确披露;项目(课题)合同书对自筹经费有明确要求的,需对自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披露;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应付未付款项,需将应付未付款的相关会计凭证及依据一并报上。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相关项目(课题)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二)验收申请报告;

(三)科技项目合同书,若有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批复材料;

(四)项目(课题)经费决算报告(含决算表、经费收支说明及专项经费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自筹经费购置设备清单、相关协议合同等);

(五)项目(课题)经费审计报告(若有)。

(六)项目(课题)经费收支明细账及相关会计凭证。

四、财务验收结果

(一)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未通过财务验收三个等级。验收评价指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设定。

(二)科技项目(课题)通过财务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将所有财务验收材料、财务验收意见(须有财务专家签字)报送科技厅经费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提出整改事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一个月之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项整改量项资金(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未对项目(课题)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停止拨款、追回经费、项目(课题)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余经费管理

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设备购置的补助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省科技厅;未通过财务验收和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附件:         一、项目(课题)经费概预算模板

1.1项目(课题)经费概预算表

表1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预算科目名称

合计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1)

(2)

(3)

(4)

1

一、经费支出

2

(一)直接费用

3

1、设备费

4

(1)购置设备费

5

(2)试制设备费

6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7

2、材料费

8

3、测试化验加工费

9

4、燃料动力费

10

5、差旅费

11

6、会议费

12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

13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4

9、劳务费

15

10、专家咨询费

16

11、其他费用

17

(二)间接费用

18

其中:绩效支出

19

二、经费来源

20

(一)专项经费

21

(二)自筹经费来源

/

22

1、其他财政拨款

/

23

2、单位自有货币资金

/

24

3、其他资金

/


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概预算明细表

表2                                                                       ;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

分类

单价             (元/台件)

数量 (台件)

金额            

设备类型

购置设备型号

购置设备生产

国别与地区

主要技术

性能指标

用途

(与研究任务的关系)

(1)

(2)

(3)

(4)

(5)

(6)

(7)

(8)

(9)

(10)

累计

填表说明:1、设备分类代码:A购置、B试制;                 2、设备类型:参照本表下所附的科学仪器设备分类填报

3、试制设备不需填列本表(7)列、(8)列;      

附:科学仪器设备分类01分析仪器  ;02 物理性能测试仪器 ;03计量仪器  ;04 电子测量仪器;05海洋仪器 ;06 地球探测仪器; 07 大气探测仪器  ; 08天文仪器; 09 医学诊断仪器  ;10 核仪器; 11特种检测仪器 ; 99其他仪器

材料费概预算明细表

表3                            ;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名       称

计量单位

单价

(元/单位数量)

购置数量

金额

(1)

(2)

(3)

(4)

(5)

合计

/

/

/

测试化验加工费概预算明细表

表4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

测试化验加工单位

计量单位

单价

(元/单位数量)

数量

金额

(1)

(2)

(3)

(4)

(5)

(6)

合计

/

/

/

/


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支出概预算明细表

表5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子任务名称

子任务承担单位

子任务经费

合  计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小计

其中:间接费用


(1)

(2)

(3)

(4)

(5)

(6)

   

 

 

累  计


1.2概预算说明书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各合作单位经费安排进行详细说明,应包括现有支撑条件、在任务中承担的主要工作、经费来源、经费需求、测算理由及各科目预算分配等方面内容。(不够可加页)

(二)对项目直接费用各科目和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与任务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进行详细分析说明。(不够可加页)

1.直接费用

⑴设备费:

⑵材料费:

⑶测试化验加工费:

⑷燃料动力费:

⑸差旅费:

⑹会议费:

⑺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

⑻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⑼劳务费:

⑽专家咨询费:

⑾其他支出:

2.间接费用

其中:绩效支出

(三)除获得的专项经费资助以外其他渠道来源经费情况说明(需说明经费的来源、用途以及落实和到位情况)(不够可加页)

1.3项目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为______________项目,提供_______万元的配套资金,资金来源为__________ _(1、其他财政拨款  2、单位自有货币资金  3、其他资金)。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

特此证明!

                     ;        出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4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说明

1、概预算编报原则

概预算编报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目标相关性原则:项目(课题)概预算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概预算的提出应该围绕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

政策相符性原则:项目(课题)概预算应符合我省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相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课题)概预算中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测算;

经济合理性原则:项目(课题)概预算需求应当结合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本着实事求是、经济合理、提高效益的原则测算提出。

2、概预算编报的总体要求

(1)项目(课题)概预算的组织编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课题)负责人共同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概预算,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对概预算编制的真实性负责。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第一承担单位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概预算。第一承担单位为项目的依托单位,是专项经费的拨款单位。

(2)项目(课题)概预算编报准备工作:在编制项目(课题)概预算之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确认完成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项目(课题)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周期、参加单位、参加人员及任务分解等内容已明确。

认真阅读《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13]2275号),并了解其它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3)项目(课题)概预算编制的任务依据:编制项目课题)概预算必须以确定的研究任务为依据。

(4)项目(课题)概预算期间应当与项目(课题)实施周期一致,项目(课题)概预算需求测算的周期不得超过项目(课题)实施周期。

(5)支出概预算和来源概预算必须同时编制:采用支出概预算和来源概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课题)概预算。平衡公式为: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概预算合计=项目(课题)经费来源概预算合计

项目(课题)支出概预算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课题)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6)概预算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金额单位和数据精度:概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名称的规范性:所有项目(课题)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名称,应填写正式全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名称、单位开户名称与单位公章必须一致,如有开户名称不一致的情况,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提供证明文件。

项目(课题)概预算中不同地方出现的相同设备、材料等实物信息应填写规范和统一的名称。

(7)对概预算编制说明材料的要求:

概预算说明是项目(课题)经费概预算的一部分,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等要求详细编写概预算说明书。

对出资证明的要求:除专项经费外,若存在自筹经费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其他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专项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资金等。原则上,谁出资谁证明,所有自筹经费证明均应说明经费的来源、金额及具体用途等。

3、对于多家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需填写“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支出概预算明细表”,各承担单位名称、承担的任务及任务负责人等信息应与确定的项目(课题)经费概预算表保持一致。所有参与单位都需填入表中,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增加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向未填列的单位转拨经费。

二、项目(课题)中期财务进展报告

2.1项目(课题)中期财务进展报告编写提纲

1、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经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包括经费是否单独核算,账目设置及管理等。

2、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实际到位情况、使用情况,以及未能按预算执行的情况及原因;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调整及报批情况。项目(课题)总账复印件作为报告附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项目(课题)自筹经费预算及实际到位情况,若自筹经费未能及时到位说明原因。自筹经费明细账作为报告附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预算执行及经费管理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建议。


2.2项目(课题)中期财务支出情况表

项目(课题)名称(财务专用章):                                                                            

预算科目名称

批准预算数(万元)

实际发生数(万元)

合计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合计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经费合计

一、直接经费

1、设备费

(1)购置设备费

(2)试制设备费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9、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

11、其他费用

二、间接经费

其中:绩效支出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

三、项目(课题)经费决算报告

3.1项目(课题)经费决算报告编写提纲

1、项目(课题)财务实施管理情况

简要说明项目(课题)财务管理情况。具体包括: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经费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会计科目设置是否规范,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2、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

说明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包括下达预算的文件号,预算安排和调整情况(说明自行调整还是经科技厅批准);自筹资金到位及构成情况;按照合同书约定的资金分配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

3、预算执行情况

(1)对照项目(课题)合同书下达的预算,说明各科目预算执行情况,如有差异需说明原因;

(2)各类资金结余情况。说明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包括结余金额、结余资金在各预算中的分布、结余原因及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4、资产管理情况

固定资产购置、入账、使用和处置以及无形资产的取得和管理情况。说明资产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资产开放共享情况。

5、预算执行建议

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预算执行及经费管理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建议。


3.2 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

项目(课题)名称(财务专用章):                                                                            

预算科目名称

预算数(万元)

决算数(万元)

合计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合计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经费合计

一、直接经费

1、设备费

(1)购置设备费

(2)试制设备费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9、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

11、其他费用

二、间接经费

其中:绩效支出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                ;          财务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